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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
2018-01-17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属律师协会:
    日前,司法部下发《关于遴选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市组织推荐工作,请各地律师管理部门按照司法部通知中所列的律师事务所遴选条件,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填报《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材料,由市局初步审查后,向省厅进行推荐。各地申报材料请于2018年1月2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联系人:李兴
    电话:0451-85891149
    邮箱:
1215087707@qq.com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遴选
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和公证员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司法部决定会同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开展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 律师事务所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律所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律师事务所及本所执业律师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业界评价较高。
  (二) 公证机构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机构依法设立,基础设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提取和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公证员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公证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公证机构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并在当地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 申报材料
  各省(区、市)申报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需填报《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并提交其他与涉外业务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自主申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尽快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告遴选相关事宜,督促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二)审查推荐,遴选上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推荐符合遴选条件、涉外业务能力突出、综合水平较高的律师事务所2至8家,公证机构1至2家,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司法部。
  (三)审定公示,正式授牌
  由司法部牵头,会同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对示范机构候选名单中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地遴选,形成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其中律师事务所80家、公证机构20家)。
  示范机构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如发现问题将逐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
  司法部组织举办全国百家涉外法律示范服务机构授牌仪式,由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为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授牌。 

    附件: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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