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富裕县、克东县、龙江县、桦川县、桦南县、汤原县、同江市、抚远市、林甸县、饶河县、绥滨县、望奎县、海伦市、明水县、兰西县、青冈县,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2018年全国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报名政策及学历条件
1.“2018年全国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法律专业、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8年应届毕业。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8年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不属于“2018年全国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2018年全国统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有效毕业证书为:(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4.放宽报名学历专业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地或居住地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放宽报名学历专业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专业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5.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8年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8年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23日10:00至5月1日24:00。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或直接登录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