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制度,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除外。
第三条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科学、规范、严格、公平、公正。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黑龙江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的相关考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自治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考试方法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6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有的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共两张,每卷150分,总计300分。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每卷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
第五章 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报名条件,并不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黑龙江省司法厅统一发放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明分为A类和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B类为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明的,由黑龙江省司法厅宣布考试合格证明无效,并收回证明。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黑龙江省司法厅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原则上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及相关规定,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执业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