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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服务广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2018-02-20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胜诉率名列前茅”“不胜诉就退款”……这类律师服务广告将被叫停。全国律协日前发布新规要求,律师或律所在业务推广时,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日前公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明确禁止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律师或律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新规对律师服务广告的发布方式上也进行了规范。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推广形式均被禁止。

    新规还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等第三方平台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信息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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